政策法规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政策公告
关于尽快落实冀人社发〔2015〕57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者:河北省内蒙古商会 发布于:2016-04-05

关于尽快落实冀人社发〔2015〕57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15年11月3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河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57号),为切实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各市受理、审核和发放企业申报2015年稳岗补贴截止时间可延至2016年3月底。申报、审核和发放2016年以后稳岗补贴原则上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在审核企业依法参保足额缴费时,确保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上缴地税部门的失业保险费与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企业上年度参保缴费总额(不含欠费和滞纳金)一致。

  三、《稳岗补贴申请表》裁员率中“全体在岗职工”为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与上年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之和,“被裁人员”是指以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净减少人数为基数,扣除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非裁员人数。

  四、各市要鼓励企业用补贴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利于企业下一年继续申请享受稳岗补贴政策。要优先落实援企稳岗政策,督促冀政办函〔2014〕18号和冀人社发〔2015〕21号文件涉及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落实,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资金测算,未将2015年稳岗补贴资金支出列入当年支出预算的统筹地区,可在2016年预算支出中安排,确保基金收支平衡。要严格把关,规范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保障政策用好用足。要严格执行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各项政策,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补贴。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1月4日

河北省内蒙古商会     冀ICP备13019416号-3
办公地点:石家庄市石栾路2号副1号    电话:0311-66535188     传真:0311-66535188     邮箱:hbsnmgsh@126.com
COPYRIGHT © 2016 -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易翔网络

关注河北省内蒙古商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