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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者:河北省内蒙古商会 发布于:2016-04-05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5年11月2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省政府对2014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1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节选〉
  五、对《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冶金企业”修改为“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冶金企业”;“按从业人员千分之三比例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修改为“金属冶炼企业按从业人员百分之二比例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修改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四)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修改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修改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第三款中的“冶金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修改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节选自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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